為確保小微企業(含企業、非企業性單位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)稅收優惠政策在我省順利落實到位,指導小規模納稅人正確填列納稅申報表,及時享受稅收扶持,現將有關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具體操作明確如下:
一、文件依據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及實施細則
2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3〕52號)
3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4〕71號)
4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)
5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)
二、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重難點解釋
1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不超過9萬元)享受暫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,應將其免稅銷售額填列在申報表第7欄“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”對應欄次,相應的免稅額填列在第15欄“小微企業免稅額”(第15欄=第7欄×征收率3%)對應欄次;納稅人取得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收入(如銷售蔬菜、肉禽蛋等免稅項目等),應填列在申報表第9欄“其他免稅銷售額”對應欄次;納稅人取得出口免稅的收入,應填列在申報表第10欄“出口免稅銷售額”對應欄次。
2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不超過9萬元)享受暫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,應將其免稅銷售額填列在申報表第8欄“未達起征點銷售額”對應欄次,相應的免稅額填列在第16欄“未達起征點免稅額” (第16欄=第8欄×征收率3%)對應欄次;納稅人取得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收入(如銷售蔬菜、肉禽蛋等免稅項目等),應填列在申報表第9欄“其他免稅銷售額”對應欄次;納稅人取得出口免稅的收入,應填列在申報表第10欄“出口免稅銷售額”對應欄次。
3、小規模納稅人當期有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應將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申報表第1欄“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”和第2欄“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”對應欄次,同時按第2欄×征收率3%計算累加到第18欄“本期預繳稅額”相關欄次。
4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超過9萬元)的,如發生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,應將其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申報表第4欄“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”,對應的應納稅額應按第4欄×征收率3%計算累加到第12欄“本期應納稅額”,同時按第4欄×1%計算累加到第13欄“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”。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2欄的值時,按本期減征額實際錄入;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2欄的值時,按第12欄的值錄入第13欄,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。
5、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12欄“本期應納稅額”=(第1+4欄)×征收率3%。如果該納稅屬于超標未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已被列為“逾期未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”的,則第12欄“本期應納稅額”=(第1欄×適用稅率(一般為17%,低稅率為13%))+(第4欄×征收率3%)。
6、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1、4、6、10欄中“本月數”的“應稅貨物及勞務”和“應稅服務”填列的數相加大于3萬的,則不允許填列第7、8、15、16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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